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指导性项目”)全流程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在科技创新、人才培育、产业赋能中的支撑作用,近日,巴中市科技局印发《巴中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聚焦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监督全链条,明确权责边界、优化管理流程、强化信用约束、健全容错机制,以制度创新激活市域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厘清权责流程 严把项目立项准入关口
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在巴中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自筹项目实施经费,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办法》明确,市科技局为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指南发布、立项审批、监督管理;辖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作为推荐(归口)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初审、过程管控、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与成果转化,构建起“主管部门统筹、归口单位监管、实施单位主责”的三级管理体系,厘清各方职责,压实管理链条。
在项目申报立项环节,《办法》严格规范准入门槛与审批流程,确保项目遴选公开公正、择优支持。项目立项实行申报、初审、推荐、评审、审批、签约六大程序,市科技局结合全市产业发展、科技规划发布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
《办法》同时划定申报红线,实行限项申报:同一项目负责人年度仅可申报1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未验收市级科技项目、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及个人,依规限制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研判、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立项,立项后2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的项目将被终止,从严把控项目入口质量。
松绑科研束缚 优化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
为赋予科研主体更大自主权,《办法》优化项目实施管理模式,兼顾监管刚性与创新弹性。《办法》规定,指导性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由推荐(归口)单位开展常态化过程管理,市科技局不定期抽查。
在项目调整上,实行分类放权: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研究方案、参与人员;牵头单位可自主变更合作单位;仅涉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周期、核心考核指标等重大变更,需经归口单位审批后备案,项目延期仅限1次且最长不超过1年。
项目验收是检验创新成效的关键环节,《办法》细化验收标准、方式与处置规则,做到宽严相济。项目期满后3个月内须完成验收暨绩效评价,提前完成任务且执行期过半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验收以批准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可采取集中验收、自评备案两种方式,在收到合格的验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完成70%及以上目标任务即为合格;未达标且无正当理由、材料造假、存在科研失信或违纪违法行为的,评定为不合格。
针对验收不合格项目,《办法》明确,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复核或整改后二次验收;同时区分终止、撤销两类特殊情形,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路线不可行等客观原因可申请终止,逾期1年未验收、单位注销等情况予以撤销。
健全奖惩机制筑牢科技创新合规底线
为强化刚性约束,《办法》明确惩戒机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被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人,取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推荐(归口)单位同一年度内未按时组织验收项目达2个及以上、验收环节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减少推荐(归口)单位次年的指导性项目指标计划。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与此同时,《办法》创新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科研人员勤勉尽责,因技术路线失误、不可预见因素未达成目标的,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此外,《办法》健全全过程监督保障体系,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纸质+电子”双重项目档案,及时归档资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项目重复申报、科研造假、剽窃成果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撤销项目等处理。(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