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告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4-16 10:21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全面查清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通过普查,将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普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时间及进度安排
  普查的主要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普查工作进度安排:2018年底前,落实普查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单位清查、普查试点、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强化普查员选聘培训和宣传动员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设备及普查物资准备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普查登记、审核及资料整理工作,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工作。2020年底前,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共建共享机制,完成普查总结、专题分析、课题研究、资料汇编、经济普查数据库和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四、普查组织和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巴中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综治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等部门(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巴中调查队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经济普查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好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建相应的经济普查工作机构,落实专门力量负责经济普查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普查工作统筹、协调、督查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普查工作媒体宣传和氛围营造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普查经费保障、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资料等工作。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工作。市委编办负责做好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和行业协会普查宣传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铁路系统等普查工作。市质监局牵头,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配合做好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做好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等工作。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做好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全市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工业企业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好全市商贸服务业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卫生系统等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等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做好农业系统等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林业系统等工作。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和协调好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普查方案要求,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并结合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用工作,做好普查工作队伍建设,保障合法利益。要精心组织开展“两员”培训,努力提升普查队伍业务素质,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普查对象的数量、工作难易程度和本地物价水平合理确定普查经费总量,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县(区)、乡镇(街道)要按照《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保障机制研究的通知》(川统计〔2015〕48号)规定,据实足额预算各项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经费需要。各级普查机构要管好普查经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防止浪费。
  六、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按规定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三)强化规范统一。积极建设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配合建立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新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落实普查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签订普查目标责任书,并将经济普查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七)做好成果应用。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经济社会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1日
  相关链接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综治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中央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其中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的事项,由中央综治办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各级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银行、证券、保险、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及有关方面,要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普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地方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确保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加强规范统一。积极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制定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制定国家统计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
  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建立国家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机制,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
  2017年12月4日
阅读:2275  【字体:   
回到顶部